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90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90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9046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蕭銘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萬零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暨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捌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壹仟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計付新台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最高連續以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5月1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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