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雄小字第17號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簡子晏
被告 郭婷婷 即666濃起司章魚燒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萬元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劉玟君
附表:
編號
尚欠本金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年利率
起迄日
年利率
起迄日
1
100,000元
1%
自民國111年3月16日起至民國111年6月30日止
0.1%
自民國111年4月16日起至民國111年6月30日止
2.72%
自民國111年7月1日起至民國111年9月27日止
0.272%
自民國111年7月1日起至民國111年9月27日止
2.845%
自民國111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0.2845%
自民國111年9月28日起至民國111年10月15日止
0.569%
自民國111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