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交簡附民字第2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17號原告 羅盛輝 被告 黃博超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宗揚
法官彭志崴法官黃三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16日
書記官林瑞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