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92號原告 詹子潁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式章 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又請求遷讓房屋之訴,係以租賃物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房屋之價額為準(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935號判例可資參照)。查原告以其為系爭房屋之出租人為由,請求被告返還系爭房屋暨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故其所得獲取之利益,應以系爭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並應以此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惟原告並未提出系爭房屋之交易資料,或由鑑定機關就系爭房屋作成之鑑定報告,以供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提出相關證據;逾期未提出,則由本院囑託鑑定機關進行鑑定後核定(鑑定費用將由原告預繳)。又原告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後,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如附表所示),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
書記官邱筱菱附表:
┌───────────┬───────────┐│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徵收裁判費(加徵收後)│├───────────┼───────────┤│10萬元以下│1000元│├───────────┼───────────┤│逾10萬元至1百萬元部分│110元/萬│├───────────┼───────────┤│逾1百萬元至1千萬元部分│99元/萬│├───────────┼───────────┤│逾1千萬元至1億元部分│88元/萬│├───────────┼───────────┤│逾1億元至10億元部分│77元/萬│├───────────┼───────────┤│逾10億元部分│66元/萬│├───────────┴───────────┤│備註: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如價額無││法計算核定,以165萬元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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