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5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易字第535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胡君揚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緝字第545號、109年度毒偵緝字第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胡君揚被訴侵入住宅竊盜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胡君揚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今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其被訴侵入住宅竊盜部分宜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至被告被訴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則由本院另行處理,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蕭文學
法官黃怡瑜法官葛名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韻蒔中華民國110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