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7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734號原告 張梅香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台江國家公園管理處、臺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等二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61,52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國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
書記官張豐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