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65號原告 蘇美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呂婷宜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被告呂婷宜、 張美華 之年籍及住居所資料,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列原告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雖以「呂婷宜」、「張美華」為被告,惟未提出該2人之年籍、身分證字號、住居所或戶籍謄本等資料,未具體特定當事人,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18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匡偉
法官李桂英法官陳筠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18日
書記官莊國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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