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8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8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828號原告 黎為紘 訴訟代理人 曾學立 律師
邱敏維 律師被告 李作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
4書記官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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