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行為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07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邱志承 被告 陳劉素雲
陳純慧 前一人之訴訟代理人 楊凱鈞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行為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1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漏列基隆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權利範圍133/100000)之記載,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2日
民事庭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日
書記官陳忠賢附表:不動產標示┌──────────────────────────────────────┐│財產所有人:陳純慧│├─┬──────────────────┬─┬──────┬────────┤│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基隆市○○○區○○○段│0000-0000│建│5,609.78│100000分之133│├─┼───┼────┼───┼─────┼─┼──────┼────────┤│2│基隆市○○○區○○○段│0000-0000│建│14,909.47│100000分之133│├─┼───┼────┼───┼─────┼─┼──────┼────────┤│3│基隆市○○○區○○○段│0000-0000│建│9.36│100000分之133│├─┼───┼────┼───┼─────┼─┼──────┼────────┤│4│基隆市○○○區○○○段│0000-0000│建│1.80│100000分之133│└─┴───┴────┴───┴─────┴─┴──────┴────────┘┌─┬───┬────────┬───┬─────────────┬─────┐│編│││建築式│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樣主要├──────┬──────┤│││建號├────────┤建築材│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要│││││建物門牌│料及房││建築材料及用│││號│││屋層數│合計│途│範圍│├─┼───┼────────┼───┼──────┼──────┼─────┤│1│03144-│基隆市安樂區新城│17層│03層:119.84│陽台:12.35│全部│││000│段0000-0000地號│鋼筋混││雨遮:2.92││││├────────┤凝土造│││││││基隆市安樂區樂利││合計:119.84││││││三街8巷8號3樓│││││├─┼───┼────────┴───┴──────┴──────┴─────┤││備考│共有部分:新城段00000-000建號,33175.5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