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撤緩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撤緩字第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等案件(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年度上訴字第六六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九十年度上訴字第六六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月及拘役二十日,拘役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均緩刑五年,並於民國九十年六月八日確定。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內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二日更犯詐欺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沙簡字第六二一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並於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確定。因認受刑人於緩刑期內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之宣告,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月2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高文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淑慧中華民國95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