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453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320元,應繳
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並提出被
告之戶籍謄本,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