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2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2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270號原告 王思翰 被告 葉競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93號洗錢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符合前述規定,應將之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福康
法官李岳法官李辛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書記官李品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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