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89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8985號債權人 林士茗 即久川工程行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平隆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支付命令聲請狀末債權人之商號印文。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7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7月27日
書記官陳貴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