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72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7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重訴字第721號原告 吳紓妍 被告 葉清鈴 上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萬元,及自民國107年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四,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與訴外人丙OO為夫妻,詎被告甲○○明知丙OO為有配偶之人,竟基於相姦之犯意,於民國100年11月29日往前回溯9週內之某時、101年11月12日往前回溯8週至7週內之某時、102年6月20日某時及103年4月30日往前回溯7週內之某時,在不詳汽車旅館或甲○○位於臺中市住處,以性器接合之方式,為姦淫行為數次。被告破壞伊之婚姻及家庭,致伊家庭破滅、精神上痛苦不堪,已嚴重侵害伊之配偶身份權,更影響雙方家庭及子女。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95條等規定,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伊新臺幣(下同)68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07年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伊知道丙OO為有配偶之人,伊與丙OO確有發生性行為多次,104年8月14日,原告主動說要將丙OO送給伊,伊後來沒有跟丙OO在一起了,伊不知道原告有何損害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上開被告與丙OO相姦之事實,為被告所不爭執。而丙OO所涉妨害家庭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偵字第24379號起訴書起訴,並經本院刑事庭以105年度審簡字第1460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刑事卷宗查明。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又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間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2053號判例意旨參照),本件被告與丙OO之上開行為,自屬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情節重大。是原告依據前揭規定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自屬有據。
(三)次按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權,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所受精神上痛苦之程度、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及其他各種情形,以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分別著有47年台上字第1221號、51年台上字第223號及76年台上字第1908號判例意旨可供參照。又身分法益與人格法益同屬非財產法益,上開最高法院有關人格法益受侵害而酌定慰撫金之標準,自得為本件衡量原告因身分法益受侵害所受之損害,其賠償數額究竟若干為適當之參考。原告係專科畢業,有房子、月收入約2萬2000元;被告為大學肄業,沒有固定收入;為兩造陳明在卷,並有稅務電子閘門調件明細表附卷可憑(外放)。本院斟酌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能力與原告所受之精神上痛苦,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以30萬元為適當,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四、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95條第3項準用第1項前段等規定,請求被告給付30萬元,及自107年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所命給付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失其依據,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陳述及主張,核與本件判決結論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書記官丁文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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