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8年度嘉簡字第352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簡字第352號
原   告  羅奕妤
法定代理人  羅欣慧
被   告  呂元瓏
       呂元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呂沛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尚有應調查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盧伯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
書記官葉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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