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簡字第352號
原 告 羅奕妤
法定代理人 羅欣慧
被 告 呂元瓏
呂元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呂沛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尚有應調查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盧伯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
書記官葉昱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簡字第352號
原 告 羅奕妤
法定代理人 羅欣慧
被 告 呂元瓏
呂元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呂沛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尚有應調查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盧伯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
書記官葉昱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