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4年6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參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三
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暨
延滯第一個月當月給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給
付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至第五個月每月給付新臺幣陸佰
元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 民 國 94 年6月30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張瑜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
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
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 民 國 94 年6月30日
法院書記官杜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