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2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23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蘇煜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6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煜綺犯如附表所示之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煜綺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更定其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判實質確定力之拘束,不得就該確定裁判已定應執行之數罪,其全部或部分再行定其應執行之刑(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389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稽,首堪認定。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固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440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然編號1所示之罪,原經本院以104年度簡字第2409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於104年7月28日確定,嗣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5235號裁定更定其刑確定,則原裁判(本院104年度聲字第4409號裁定)關於定應執行刑部分,因其基礎已經變動,即當然失其效力而不存在,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本院自可更定附表所示之罪之應執行刑。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張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書記官何秀玲附表:
┌────────┬──────────┬──────────┬──────────┐│編號│1│2│(以下空白)│├────────┼──────────┼──────────┼──────────┤││││││罪名│侵占│幫助詐欺取財│││││││├────────┼──────────┼──────────┼──────────┤││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折算1日││├────────┼──────────┼──────────┼──────────┤││││││犯罪日期│103年07月10日│104年01月05日至104年│││││01月06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4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4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1016號│第11795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簡字第2409號│104年度簡字第308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06月29日│104年08月06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簡字第2409號│104年度簡字第3084號│││判決││││││├────┼──────────┼──────────┼──────────┤││判決│104年07月28日│104年09月01日││││確定日期││││├───┴────┼──────────┼──────────┼──────────┤││原宣告刑為有期徒刑3││││備註│月,於判決確定後發覺│││││為累犯,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5235號裁定│││││更定其刑為有期徒刑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