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6年度潮簡字第685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潮簡字第685號
原   告  盧家賢 即橘子店
訴訟代理人  范仲良 律師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7月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確認如附表所載之動產為原告所有。
本院九十六年度執字第二0六六0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就
原告所有如附表所載之動產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向本院聲請執行第三人即債務人長固建設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長固公司)之財產,經本院民事執行處於
民國96年11月23日以96年度執字第20660號清償債務執行事
件受理,並查封置於長固公司所有建物屏東縣○○鄉○○村
○○路○○號1樓及地下室內如附表所載之動產(下稱系爭動
產)。然系爭動產為原告所有,且上開建物亦已由原告於96
年3月19日向長固公司承租經營餐廳,其中附表編號4、5、7
、8為原告既有器具設備;編號1、2、3、10則為原告自行購
買,編號9亦屬原告經營餐廳使用工具等語,並聲明:如主
文第1、2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橘子店只是掛名,實際是由長固公司經營;原告
所提出之發票都是假的,是長固公司偽造文書等語置辯,並
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按提起確認之訴,如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縱其所
求確認者為他人間之法律關係,亦非不得提起,最高法院32
年上字第3165號判例參照。又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
益,須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
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
者,始為存在,最高法院27年上字第316號判例意旨亦足資
參照。原告主張系爭動產為原告所有,非為債務人長固公司
所有一事,為被告否認,且影響原告所有權之使用利益,揆
諸前揭判例意旨,原告對被告提起本件確認訴訟,自有即受
確認判決之利益,先予敘明。
四、經查,原告主張被告聲請本院以96年度執字第20660號清償
債務執行事件,而對系爭動產執行查封程序之事實,業經本
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執行卷核閱屬實,復為被告所不爭執,堪
信為真實。惟原告主張對系爭動產有所有權,則為被告否認
,並以前詞置辯。本院審酌:
(一)原告主張向長固公司承租上開建物而營業,系爭動產為原
告所有之營利器具事實,已提出公證書、房屋租賃契約書
統一發票8張、照片24張等件為憑(本院卷6-12頁、28-32
頁、56-57頁、68-80頁),並經證人 譚中權 證稱:「(提
示本院卷28、30頁發票3張,是否你們公司所開出之發票
?)是的,惠而加公司的發票章就是我們公司的發票章。
」等語(本院卷49頁)、證人甲○○證稱:「(提示本院
卷68頁照片桌椅是否為東龍家具所賣?)是的,這是我賣
的,我公司還有樣板,我是賣給橘子店,賣給誰我已經忘
記了。、「(提示本院卷32頁發票,此發票是就是上開桌
椅的發票?)正確。」、「(你賣給的是橘子店?)來買
的人說是橘子店,但是來買的人姓名為何我已經不記得了
。而且來買的人說是橘子店,且發票要開橘子店。」等語
(本院卷87頁),互核上開發票所載買受人均載為「橘子
店」、照片所標示之出廠廠牌,如「東龍」、「華菱」、
「資訊家」、「鴻信電信科技有限公司」,均相符合,堪
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被告抗辯上開發票係偽造云云,
即屬無據,殊難採信,至於橘子店究係何人經營,並無涉
及系爭動產所有權歸屬之判斷,被告另辯稱橘子店只是掛
名,實際是由長固公司經營云云,亦無礙於系爭動產為原
告所有之認定。
(二)次按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
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
之訴,強制執行法第15條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法第15條
所謂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係指對
於執行標的物有所有權、典權、留置權,質權存在情形之
一者而言,最高法院44年臺上字第721號判例意旨參照。
系爭動產為原告所有,即非屬上開強制執行事件可得查封
拍賣之範圍,原告就遭查封之系爭動產,自有排除強制執
行之權利,從而,原告依強制執行法第15條規定,聲明請
求如主文第1、2項所載事項,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結
果不生影響,不另論述,併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2  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林孟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張文玲
附表:
┌──┬───────┬──┬──┬─────┬──────────────┐
│編號│物品名稱│單位│數量│物品所在地│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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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餐桌││││圓型桌3張、四人桌3張、六人桌│
││││││2張、餐椅49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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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華菱分離式冷氣│臺│2│││
├──┼───────┼──┼──┼─────┼──────────────┤
│3│ELCOLD冷藏櫃││1│││
├──┼───────┼──┼──┼─────┼──────────────┤
│4│伴唱機1組│││卡拉OK室│主機1臺(GV-800F)、DVD1臺(│
││││││DVDROM)、喇叭2個│
├──┼───────┼──┼──┼─────┼──────────────┤
│5│伴唱機1組││1││主機(1臺FNSD、1臺SDV-323、│
││││││喇叭2個SN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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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冷氣機2臺││││資訊家窗型1臺、SOWA窗型1臺│
├──┼───────┼──┼──┼─────┼──────────────┤
│7│伴唱機卡拉OK│││餐廳│主機(1臺FNSD、1臺DVDSOWA、│
││1組││││1臺DVDSANS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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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投影機1壹│││餐廳│SHAR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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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收銀機1臺│││││
├──┼───────┼──┼──┼─────┼──────────────┤
│10│電腦螢幕3臺││││philips2臺、view1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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