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2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余念嬨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0年度聲沒字第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壹點參柒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余念嬨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一0九年十二月十一日,以一0九年度毒偵緝字第一一二號、一0九年度毒偵字第二五九八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然被告為警查扣之甲基安非他命一包係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四十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甲基安非他命屬於第二級毒品,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持有之;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裁定將被告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以一0九年度毒偵緝字第一一二號、一0九年度毒偵字第二五九八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卷附可參。本件扣案之白色結晶體一包,經送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一.三七一公克)乙情,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一0九年十二月十四日高市凱醫驗字第六六四0七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一紙在卷可稽,本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包屬違禁物無訛,揆櫫前揭規定,應沒收銷燬之。另用以盛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一只,以現今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於袋內,無法將之完全析離,該包裝袋應與毒品視為一體,一併沒收銷燬之。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又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三十六第二項,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1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鍾邦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憶筑中華民國110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