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326號聲請人 詹雅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嘉霖吳秋華 (即 張孟光 之繼承人)、 張振綱 (即張孟光之繼承人)、 張智琦 (即張孟光之繼承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吳秋華、張振綱、張智琦所有坐落桃園市○○區○○○段324、325、326、431、433-4、434-8地號土地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提出相對人張嘉霖所有坐落桃園市○○區○○○段433-1、433-5、440、440-2、441-1、441-2地號土地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
三、提出與上開謄本相符之附表,並以相對人吳秋華、張振綱、張智琦所有之土地製作一張附表,相對人張嘉霖所有之土地製作另一張附表。
四、經查被繼承人張孟光已於民國92年12月31日死亡,故請提出其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並提出其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
五、查報被繼承人張孟光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限定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如有,請提出經法院備查之證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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