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84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政雄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001、2002、2003號),前經本院審理辯論終結,惟有待共同被告 林美香 、 張俊華 審結之必要,裁定變更宣判期日後,未定宣判期日,茲因共同被告林美香、張俊華部分業已辯論終結,爰定於民國111年12月9日9時29分宣示判決,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子榮
法官簡廷恩
法官潘韋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千慧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