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家聲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家聲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家聲字第67號聲請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陳碧玉 代理人 林陳緯 相對人 李文宗 (SOMYOTPHOSAWANG,泰國籍)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范光群 」之記載,應更正為「陳碧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裁定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聲請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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