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司執消債更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22號債務人李?顗Y即 李方伶 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理人 何新台 債權人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振原 債權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代理人 石發基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而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已用於清償,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簡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4條之1第1款規定、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7年度消債更字第254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共72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9,499元(各期均含分期清償之保單解約金6,168元),清償總額合計為683,928元,本院審酌下述情事認為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抾酈?人於107年6月1日起任職於柏輝木品店擔任門市小姐,
工作內容為店面整理、物品包裝,每周周休2日,每日工時8小時,僅有固定月薪20,000元,此外再無其他津貼、福利或獎金,亦無需加班,因債務人每月投保職業工會之勞健保費用為1,950元,是其實領月收入僅約18,050元等,有柏輝木品店107年10月26日回函、債務人107年10月29日民事陳報狀及所附員工在職證明書影本、同年11月2日及所附薪資袋影本、同年11月28日民事陳報狀及所附職業工會繳費證明影本、同年12月11日民事陳報狀及所附台南市陰陽宅設計職業工會網路申報及查詢作業資料等件在卷可參,是債務人確有固定收入,具備履行更生方案之可能性。
?辿葫d,債務人每月收入扣除清償金額後,所酌留自身開支約
14,719元(查債務人於108年1月28日具狀陳稱其於107年12月22日所提更生方案中有誤繕狀況,其誤將水電費用1,950元載為勞健保支出,而其實際支出細項及數額如下:三餐費5,000元、天然氣719元、手機與生活雜支及交通費2,550元、租金4,500元、水電費1,950元等,有其同年月日陳報狀附卷可佐,有 陳明 之必要),並未超逾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告108年度台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之數額14,866元。且查債務人名下並無不動產,目前與母親共同賃屋住用,每月租金9,000元,債務人負擔其中半數等,業據其提出租賃契約書影本及租金繳納證明正本為憑,當認其租屋主張應屬真實,且核該租金支出數額與當地租屋市場行情相符,堪認債務人所酌留之費用僅足維持其自身最基本之生活程度,無奢侈浪費之虞。參以債務人復同意將名下遠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解約金等值金額444,096元全數提列用以清償(原保單解約金總和約444,034元,然為核算便利,債務人願提列444,096元用以清償,是分72期清償者,各期增加清償金額為6,168元,有陳明之必要),亦有遠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2月4日民事陳報狀、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2月13日民事陳報狀、債務人107年12月22日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及更生方案、債務人108年1月28日民事陳報狀及所附更生方案等件可資為證,益堪肯認債務人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呇A觀諸債務人名下除遠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新光人壽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外,再無其他財產,有債務人104年至106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考,則本院裁定開始更生時,債權人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數額為444,034元(即保單解約金)。再者,債務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間之可處分所得約為60,000元(計算期間:105年9月起至107年8月止;計算基準:債務人於103年7月10日起入監服刑,直至107年4月27日假釋出監。其係自107年6月起任職現職單位;計算式:20,000元×3=60,000元),有債務人107年9月12日更生聲請狀及所附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附於本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254號卷宗可稽,而期間債務人自己之必要生活費用約49,552元【依衛生福利部公告之107年度台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標準〈12,388元×4=49,552〉(茲因債務人於105年9月至107年4月間均入監服刑,此段期間並無食宿費用,故開支列0元)】,扣除後所得之數額為10,448元(60,000-49,552=10,448)。綜上,本件債權人更生方案6年間之受償總額683,928元,顯逾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數額,及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數額。復已超逾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十分之九之數額,是上開方案已傾其目前所餘之所有,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併此陳明。
三、末查,除債權人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逾期未表示意見外,餘之債權人均具狀反對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條件,反對意見略以:依勞動部所公告108年度勞工最低薪資為每月23,000元,詎債務人主張現月收數額僅20,000元,其是否據實陳報薪資、津貼、加班費及獎金收入,非無疑義;債務人所提方案與盡力清償要件不符;又債務人正值壯年,尚有相當勞動年限,非無全部清償債務之可能,然其所提更生方案清償成數僅13.96%,更生條件難謂對債權人公允等語。惟查:
?抩痗酈?人任職之柏輝木品店表示:債務人係於107年6月間到
職,周休2日,每日工時8小時,月薪為20,000元,該店並未發放任何津貼或福利,亦無須加班,並無年終或三節獎金,且因債務人表示有債務問題,故係自行投保勞健保。而債務人目前勞健保投保單位係台南市陰陽宅設計職業工會,每月繳納保費1,950元等情,有柏輝木品店107年10月26日回函、債務人107年11月28日民事陳報狀及所附職業工會繳費證明影本、同年12月11日民事陳報狀及所附台南市陰陽宅設計職業工會網路申報及查詢作業資料等件可資為證,足認債務人所陳報薪資、津貼、加班費及各項獎金收入核與真實相符。部分債權人罔顧任職單位所提供債務人薪資資訊,猶質疑債務人收入陳報不實,實屬無據;又衡酌債務人工作之有無或收入之高低,除受經濟環境與產業景氣影響外,更取決於債務人個人年齡、健康狀況、家庭狀況與自身經歷等多方因素。查債務人現年已48歲,期間因入監服刑近3年之久而脫離社會,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於本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254號卷宗可佐,暫不論當今社會對於更生人重返職場是否存在固有定見,則於企業或雇主於僱用員工時,本希冀於支付薪資對價之同時,得將員工勞動成果最大利益化,自將優先擇取經驗豐富且勞動能力足以勝任工作之員工加以雇用,惟觀本件債務人脫離職場甚久,年齡亦偏長,其於出獄後之短時間內即覓得現職單位工作,已屬不易,自不宜再以基本工資數額要求債務人再提高收入,否則無異加劇債務人經濟困境,與消債條例立法精神有所違背。
?邧鰣蚰翰e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規定更生方案是否公允,除
須考量債務人已否盡力清償外,並及其負債之原因、過往之消費有無不當之情形,實務上法院常因債務人有不當負債或消費之情形,而無從依該項規定逕行認可更生方案。為使此等債務人仍有更生復甦之機會,明定如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之條件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已盡力清償者,例如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可處分所得總額;無清算價值者,以其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其自己及依法應受扶養者所必要之生活費用後之餘額,均已用於清償之情形,法院即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債條例第64條修正說明參照)。本件債務人以其月收入(18,050元)扣除自身必要生活費用(14,719元)後之餘額(3,331元),加計保單解約金分期清償金額(6,168元)後之全數均提列用以履行更生方案,當認已盡力清償,依法應認可更生方案。部分債權人單憑債務人尚有相當勞動年限、更生方案清償成數多寡,驟指摘債務人未盡力清償或所提更生方案有欠公允,顯無可採。
四、綜上,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其條件已盡力清償,復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規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應予認可。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書記官駱映庭附件一:更生方案┌────────────────────────────────────┐│一、更生方案內容│├────────────────────────────────────┤│1、清償期數、清償金額及清償日期:││(1)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共72期),││每期清償新臺幣9,499元(各期均含分期清償之保單解約金6,168元)。││(2)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於每月15日前,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繳款、匯款方式或自動櫃員機(ATM)轉帳或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別匯入各││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內,匯費或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3)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二之分配表所示。││2、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新臺幣4,898,571元。││3、清償總額:新臺幣683,928元。││4、清償成數:13.96%││5、債務人同意倘任一期款項未依約履行,視為喪失期限利益,縱其他期數未屆清││償期,仍視為全部到期。│├────────────────────────────────────┤│二、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清償額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每期可分配之金額│6年總清償額│├──┼──────┼─────┼────┼────────┼──────┤│一│日盛國際商業│4,345,377│88.7%│8,426│606,672│││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二│花旗(台灣)商│261,597│5.34%│507│36,504│││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新加坡商艾星│247,211│5.05%│480│34,560│││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四│勞動部勞工保│44,386│0.91%│86│6,192│││險局│││││├──┴──────┼─────┼────┼────────┼──────┤│合計│4,898,571│100﹪│9,499│683,928│└─────────┴─────┴────┴────────┴──────┘附件二: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從事奢靡之消費活動。│├────────────────────────────────────┤│二、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三、不得購置不動產。│├────────────────────────────────────┤│四、不得購買機動車輛。│├────────────────────────────────────┤│五、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六、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九、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十、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十二、不得參與賭博。│├────────────────────────────────────┤│十三、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