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簡字第2253號
原告即反訴被告 孫怡暄
居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0樓之0
兼訴訟代理人 黃永榮
被告即反訴原告 王郁茹
訴訟代理人 劉承宇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各新臺幣2萬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新臺幣2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反訴原告之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本訴部分:
一、原告主張:兩造原係羽球社團之球友,被告因聽聞原告2人加入DRC海匯國際集團網站(下稱海匯網站)之外匯投資獲利,即積極向原告2人詢問投資方法,經原告2人介紹後,被告於民國111年3月22日投入新臺幣(下同)86000元向原告2人購買海匯網站等值點數,原告2人亦將等值點數轉入被告設在海匯網站之帳戶內。詎海匯網站因不明原因陷入出金停滯情形,被告因遲遲無法獲得出金,於111年10月4日在LINE平台之「外匯天眼交流討論區」群組(成員人數達769人),以匿名「 米娜 」之用戶名稱,將原告2人之照片、原告黃永榮之FB主頁頁面(其上有黃永榮照片、姓名、就讀學校、現居地等資料)、原告黃永榮與其他球友之照片等個人資訊張貼於該討論區,藉此散布原告係詐騙、抓替死鬼等語,除侵害原告2人個人資訊外,亦對原告2人名譽造成毀損。嗣於112年5月19日於上開討論區張貼:「海匯國際集團誆稱託管保證獲利15%,申請出金1年仍未到帳。…根據受害者的分享,她是在去年參加一個羽球社團時,認識了海匯國際(DRCFX)的孫姓業務,之後對方在聊天時鼓吹受害者入金投資,聲稱該平台是透過外匯市場交易穩定獲利,只要投入本金,每2-3個月都能領15%的利息…因此她在2022/3/22決定入金購買
配套,將資金交由平台託管…」,並將原告2人合照、被告與原告孫怡暄LINE對話內容張貼於上開討論區,嚴重侵害原告名譽及個人資料保護,爰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第195條
第1項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9條規定,擇一請求被告賠償原告2人非財產損害各6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 陳明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於111年10月4日在「外匯天眼交流討論區」以「米娜」名稱於群組內詢問海匯網站之情形,雖有黃永榮臉書截圖資料,但上開資料本為公開狀態,且被告係取自一般可得之來源,亦為公共利益而為,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1條第1項規定。至於112年5月19日係「外匯天眼」媒體所刊登新聞,被告雖有提供相關資料,尤其被告與原告孫怡暄通訊軟體對話,僅是提供該媒體佐證所述為真實,上開內容並未超出被告查詢海匯網站是否非法吸金,有無第三人認識原告2人,尤其被告確係經由原告2人介紹始加入海匯網站,迄今血本無歸,被告所為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規定。而海匯網站涉及外匯投資詐騙案,業經各新聞媒體報導,相關人員亦由檢察官偵辦中,本屬可受公評之事,而被告並無隻字片語提及原告2人詐騙,則被告根本並無任何被告所指侵害原告名譽、信用及隱私權之行為存在。縱認被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原告2人請求各6萬元賠償,亦屬過高,並以反訴之請求抵銷等語置辯,請求駁回原告之訴,並陳明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原告所提出「外匯天眼交流討論區」群組對話,有多張被告所張貼之原告照片,
,其中一張原告2人合照照片,其下被告標示:「她們就是一堆假面老虎」,堪認被告有侵害原告名譽權而情節重大。
四、惟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度台上字第2223號判例意旨)。本院審酌被告因原告介紹投資失利,竟在群組對話中指摘原告為「假面老虎」之發言,致原告感到冒犯及不適,認原告請求被告各賠償精神慰撫金2萬元為適當。又被告反訴之請求業經本院駁回,理由詳如後述,被告主張抵銷,即屬無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各賠償2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12年7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之範圍內,洵屬正當,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於法無據,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聲請假執行,僅為促進法院職權之發動,毋庸就其聲請為准駁之裁定。被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經核與規定相符,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七、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既已為本院勝訴之判決,原
告其餘請求及兩造所提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均與前開
論斷結果無礙,爰不另贅論,併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貳、反訴部分:
一、反訴原告主張:反訴被告2人明知海匯網站早經檢警偵辦吸金行為,竟仍欺瞞反訴原告,致反訴原告匯款86000元,致反訴原告本金及獲利均無法取回。其後反訴被告保證願負全責,並要反訴原告簽協議,保證反訴原告不再說出此事,反訴原告因已受騙多次不願簽署,反訴原告不顧有其他人再次受騙,始接受「外匯天眼」媒體訪問並提供資料,爰依契約及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反訴被告連帶給付反訴原告86000元,及自反訴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反訴被告則以:反訴原告對海匯網站進行投資,係基於自己智識及對海匯網站之認識所從事之行為,反訴被告並無對反訴原告施用任何詐術,令反訴原告陷於錯誤而投資海匯網站,自無對反訴原告成立共同侵權行為,縱使海匯網站遲遲未對反訴原告出金,亦非反訴被告所為,自欠缺相當因果關係。反訴被告願為反訴原告不能出金乙事負責之前提係「簽約保障雙方權益」,反訴原告拒絕簽署,兩造根本無任何意思表示合致之情況,更無債務承擔之合意存在等語置辯,請求駁回反訴原告之訴,並陳明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法院,對於原告及就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之人提起反訴,民事訴訟法第259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即反訴原告於訴訟繫屬中,請求反訴被告即原告應連帶給付86000元,及自反訴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以反訴之請求抵銷反訴被告本訴之請求,被告提起反訴,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四、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民法第153條第1項定有明文。要約,係訂立契約為目的之須受領的意思表示,且其內容需確定或可得確定而包括契約必要之點,得因相對人之承諾而成立契約(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957號民事裁判要旨參照)。反訴原告提出之協議書(下稱系爭協議書)記載:「立和解書人如下:黃永榮(以下簡稱甲方)、王郁茹(以下簡稱乙方),茲因雙方間金錢投資糾紛,現雙方經溝通後,達成如下協議:一、因乙方已於AEG平台出金,甲乙雙方簽立本合約起算,半年內如乙方投資金額新臺幣86,000元未到帳,甲方願無條件賠付,乙方藉以完整取得、受讓乙方對www.aegloballink.com投資平台(下稱AEG平台)之一切權利,未來如乙方自AEG平台或相關管道獲得出金應即無條件轉讓予甲方。二、乙方願抛棄對甲方及甲方配偶之其餘一切民事請求權、刑事告訴權及其他追究本投資糾紛之權利,且不得再至任何網站、LINE群組等公開或非公開場域,再提及、貼文或以任何方式討論、散佈有關甲方或配偶之任何情事,亦不得再使用、散佈甲方或甲方配偶之姓名、照片等個人資料。三、乙方如違反本約約定,應賠償甲方第一條約定所示金額三倍之懲罰性違約金,並願受法律之追訴」,堪認反訴被告黃永榮係以反訴原告不得再使用、散佈反訴被告2人姓名、照片等個人資料為條件,購買反訴原告投資海匯網路86000元權利為和解要約,惟反訴原告自陳已受騙多次不願簽署,即拒絕該要約,依上開說明,系爭協議書並未成立。從而,反訴原告依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86000元,及自反訴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即屬無據,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五、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並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故原告所主張損害賠償之債,如不合於此項成立要件者,即難謂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最高法院48年度台上字第481號民事判例意旨參照)。反訴原告係透過反訴被告介紹,於111年3月22日投入86000元向反訴被告2人購買海匯網站等值點數之事實,反訴被告2人亦將等值點數轉入反訴原告設在海匯網站之帳戶之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兩造所提出之收、匯款資料在卷可稽,堪認反訴被告與反訴原告同屬海匯網站投資者,反訴原告匯款86000元係給付與海匯網站,而非給付與反訴被告2人。而反訴被告所提出「外匯天眼交流討論區」群組對話,其中一張反訴被告2人合照照片,其下反訴原告標示:「當時受害者(即反訴原告)正好有在考慮做投資,一聽到能有這麼高的報酬率,立刻表示有興趣。之後,受害者不但與對方(即反訴原告2人)實際見面聽對方說明DRC的投資與獲利方式,甚至還有去海匯國際集團的辦公室上課。」,反訴原告係透過自行判斷才決定投資海匯網路,此觀反訴原告提出之海匯國際經紀人佣金制度影本自明。是海匯網站縱有延宕出金情事,反訴原告應依債務不履行規定,向海匯網站請求賠償,而非主張反訴被告2人有詐欺之侵權行為。從而,反訴原告依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86000元,及自反訴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亦屬無據,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臺中簡易庭法 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