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30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30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308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對人即債務人許勤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零壹佰壹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伍仟柒佰肆拾玖元,自民國一百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九月十一日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違約金,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違約金,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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