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簡上字第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簡上字第504號上訴人 簡榮漳 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徐子傑
陳有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3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瑋桓
法官翁偉玲法官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1月13日
書記官廖昱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