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判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聲判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判字第13號抗告人即聲請人 葉秋明 被告 鄭文惠
張彩珠 羅珠美 羅文珠 羅凱方 上列抗告人即聲請人因聲請交付審判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18日所為之裁定(107年度聲判字第13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認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認為有理由者,應為交付審判之裁定,並將正本送達於聲請人、檢察官及被告;被告對於交付審判之裁定,得提起抗告;駁回之裁定,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第5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裁定係駁回抗告人即聲請人葉秋明聲請交付審判之裁定,依上揭規定,自不得抗告,此觀前揭條文以及本院所為107年度聲判字第13號裁定第14頁救濟教示欄特別註明「本裁定不得抗告」,甚為明確。是抗告人就本件不得抗告之裁定提起抗告,其抗告自屬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蔡志明
法官葉峻石法官葛耀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107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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