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繼補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繼補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補字第93號聲請人戊○○○聲請人甲○○聲請人乙○○聲請人丁○○上聲明人聲明對被繼承人丙○○拋棄繼承權事件,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應徵裁判費用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明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邱泰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4日
書記官廖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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