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度交附民字第2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交附民字第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二二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交易字第二十五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庭審判長法官詹日賢
法官黃賢婷法官張珈禎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正中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