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宣告董事行為無效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32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戊○○、丁○○、壬○○、辛○○、庚○○、乙○、己○○、丙○○間宣告董事行為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本件原告係請求宣告被告改選董事之行為無效,及請求宣告被告召開之董事會議無效,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各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合計應補繳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康弼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4月20日
書記官林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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