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更(一)字第5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更(一)字第5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更(一)字第五八四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指定甲○公設辯護人辯護人右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四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甲○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許增男
法官蔡彩貞法官黃鴻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千鶴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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