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重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重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重附民字第16號原告 林呂玉英
戴雲蕓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戴禮濠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麗雯 律師被告INDAYANI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104年度重訴字第9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1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傅伊君法官郭哲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15日
書記官陳美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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