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425號原告己○○被告丙○○
甲○○乙○○上列原告對於被告丁○○、戊○○、 張仲棋 、甲○○、乙○○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97年度附民字第264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法院得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附帶民事訴訟以裁定移送於該法院民事庭者,以刑事部分宣告被告有罪之判決者為限,至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法院本應依同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如未經原告聲請移送民事庭而誤以裁定移送於民事庭,其訴之不合法,不因移送民事庭而受影響,受移送之民事庭應認原告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有最高法院66年台上字第1094判例可資參照。
二、查本件原告自訴被告丁○○、戊○○、張仲棋、甲○○、乙○○等人涉嫌偽造文書等罪嫌,業經本院刑事庭96年度自字第59號判決認定被告張仲棋、甲○○、乙○○此部分犯罪應屬不能證明,而為無罪之諭知,此有本院前揭判決書一份在卷足稽,依前揭法律規定,刑事法院就此被告三人本應判決駁回原告之訴,竟誤為裁定移送於本院民事庭,揆之前揭說明,本院自應認其起訴不備其他要件而以裁定駁回之(經諭知有罪之被告丁○○、戊○○部分,另行審理)。又本件屬附帶民事訴訟事件,並無訴訟費用負擔問題,附此敘明。
三、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邁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6月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