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5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5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5348號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理人 林芊亨 債務人 吳德祥
吳翁 含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下:㈠債務人吳德祥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仟壹佰零貳萬貳仟
柒佰壹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壹仟零玖拾玖萬陸仟零陸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三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九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另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吳德祥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吳德祥於繼承被繼承人 吳重俊 之遺產範圍內給付之。
㈡債務人吳德祥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吳重俊之遺產範圍內與債
務人吳翁含笑、吳德祥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仟玖佰陸拾肆萬玖仟玖佰零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9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編號請求金額(新臺幣)利率(年息)利息起算日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年息)115,600,000元3.61%112年7月31起至清償日止自112年7月31日起至112年12月3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112年1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24,000,000元3.61%112年8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自112年8月4日起至113年1月31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113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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