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補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消債補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補字第24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郭玫玉 代理人 王妤文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相對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即債權人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對人即債權人杜拜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嵐瑋 相對人即債權人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相對人即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景泰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莊仲沼相對人即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繼茂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相對人即債權人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對人即債權人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相對人即債權人業欣財信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奕能 相對人即債權人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思遠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
民事庭法官顏世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
書記官洪翊薰附表:
㈠債務人本人最新全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㈡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9,200元。㈢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回覆書正本─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㈣提出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債務人配偶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並應詳列下列事項(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1.債務人財產清單:應提出所列財產之相關證明文件。若無任何財產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2.聲請前二年(即自111年4月至113年4月)之收入數額:例如薪資、佣金、獎金、政府補助金、贍養費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3.聲請前二年(即自111年4月至113年4月)之必要支出數額(應扣除配偶或其他同居家屬分擔額):如支出數額未高於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110年後為18,566元),則毋須提出證明文件。㈤依債權人人數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補正文件」之繕本。(一份送法院附卷辦理,送債權人者可用繕本或影本)㈥陳報有無於聲請前2年內(即自111年4月至113年4月)內為下列行為:1.無償行為或將財產轉讓他人或設定抵押或提供擔保行為。2.有償行為,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者。㈦陳報有無雙務契約尚未履行完畢。㈧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1.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本人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2.現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人所有?併提出行車執照影本。3.除已陳報者外,「本人」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4.除已陳報者外,聲請人是否尚有其他債務(含為他人擔保之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等)?若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並更正於債權人清冊。5.陳報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單價值,並增列於財產清單。㈨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1.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本人最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2.目前職業?每月收入狀況?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3.聲請人「本人」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即自111年4月起迄今)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4.提出債務人「本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回推兩年】自111年4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㈩關於支出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聲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在當年度地區最低生活費用1.2倍(110年度後為18,566元)以下者,無庸提出相關證明。受扶養者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數額,在前揭數額按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以下者,亦同):1.聲請前二年(即自即自111年4月起迄今)必要支出(含膳食、教育、交通、通訊、水電瓦斯、雜支、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無法完整提出,請說明原因,併提出尚留存部分。2.聲請人現居住之房屋為何人所有?使用權源為何?如基於租賃關係使用,請檢附房屋租賃契約書及租金繳納證明,如無法提出租金繳納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債務人於本次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是否曾向本院或其他法院聲請更生、清算或聲請前置調解?如是,請陳報該案件之受理法院及案號,並說明該案件之審理結果(准許或駁回)及目前進行程序(尚未終結或已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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