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6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04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訴字第六二五號
原告澧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連進剛 被告南吉交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清 和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設於台南縣○○鄉○○○路○段○○○號、法定代理人住所地係在台南縣○○鄉○○村○○○街○○○巷○○號,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應由臺灣台南地方法院管轄。又被告遷移不明無法合法送達,而無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不抗辯法院無管轄權而為本案言詞辯論,以其法院為有管轄權之法院規定之適用。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陳樹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王壹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