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31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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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3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31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原名馮榮烈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營偵字第52號),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之情形,應適用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6個月內為之;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馮榮烈傷害案件,聲請人認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係告訴乃論之罪。茲因告訴人與被告已達成和解,並經告訴人於96年3月5日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卷附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依照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1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蔡奇秀
法官林欣玲法官莊玉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余富誠中華民國96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