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7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77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聲志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5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聲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聲志因竊盜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合計3年,於民國104年8月14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茲受刑人於106年8月4日經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竊盜案件,①經本院以103年度壢簡字第124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②經本院以103年度壢簡字第135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③經本院以104年度審易緝字第58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8月、5月(共2罪)、3月(共4罪),有期徒刑5月(共2罪)、3月(共4罪)部分,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④經本院以
104年度壢簡字第110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⑤經本院以104年度壢簡字第143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①至⑤案復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81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06年8月4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授矯字第10601717711號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為107年7月16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1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7年6月30日,聲請於其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1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林姿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玫燕中華民國106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