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補字第146號
原告 陳加樺
上列原告與被告 彭翎栗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彭翎栗應給付新臺幣(下同)283,300元,訴訟標的金額為283,3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5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柏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
書記官許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