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司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司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司字第1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未據繳足聲請費,查本件應補徵聲請費新臺幣865元(聲請人書狀所附郵票另行退還),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年雄中華民國95年5月10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