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簡字第9719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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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至5樓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戊00000000
      甲○○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9719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
年12月28日下午2時33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朱盈吉
  書 記 官 李宗諺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伍萬柒仟肆佰伍拾貳元,及自民
國九十五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一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
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融資貸款契約書、客戶授受信
保証基金及信用卡查詢單、一般放款往來明細查詢單、一般
放款餘額查詢單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乙○○經合
法通知到場亦未爭執、被告戊0000000000000
及被告甲○○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結果
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李宗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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