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11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31138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陳信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陸萬捌仟捌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壹仟元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信諺於民國103年4月7日向債權人借款額度新臺幣(下同)160,000元,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60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1.7固定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68,842元自民國10
6年7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1.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6年7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1,000元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三期為限。立有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及約定書為證。立有個人信用借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二)查債務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債權人68,842元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迭經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狀請准予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1月9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