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0年度豐易字第24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豐易字第24號
被   告  謝定廉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
字第11218號),本院豐原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
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詳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
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謝定廉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涉犯刑法第27
7條第1項之普通傷害罪,該罪依同法第287條本文規定,係
屬於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之民國
100年10月27日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件附卷可
稽,揆諸前揭說明,本件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黃渙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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