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8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837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凱廈社區住戶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燕萍 相對人即債務人 郭力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壹佰陸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加收百分之十滯納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另請求存證信函郵寄費用,惟所提出規約就此費用並無規範,請求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