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單聲沒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單聲沒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聲沒字第6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貞慧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FILA商標上衣四件均沒收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調偵字第993號被告吳貞慧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民國111年6月15日期滿。扣案之仿冒FILA商標上衣4件係未經商標權人授權使用之仿冒註冊商標之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吳貞慧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據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調偵字第99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111年6月15日緩起訴期間期滿等情,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件附卷可參,而本件扣案之仿冒FILA商標上衣4件,經核卷內處分扣押物系統畫面截圖、員警職務報告及鑑定報告(見111年度偵字第62273號偵查卷第4、5、13頁),堪認屬違反商標法第97條之侵害商標權物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之,自屬專科沒收之物。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上開扣案物品,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官俞兆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媗卉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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