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6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68號聲請人翰興農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義雄 訴訟代理人 林勇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4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年6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7月1日
書記官賴惠美┌───────────────────────────────────────────────────────┐│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00│翰興農產有限公司│華南銀行西螺分行│104年11月15日│201,800元│MD628265│││1│負責人:鍾義雄││││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