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交附民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交附民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附民字第90號原告 邱國銘 被告 吳子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5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17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鄭詠仁
法官陳永盛法官李茲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7日
書記官吳良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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