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5年度沙簡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沙簡字第20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曾雪娥
訴訟代理人  陳添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中市私立 康乃爾 珠心算英文數學短期補
習班間因105年度沙簡字第200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5年10月25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
人補正下列事項:上訴人不服第一審判決之書狀未依民事訴訟法
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表明「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
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即就第一審
駁回上訴人之請求部分,係全部不服或僅為一部不服;其不服部
分,其上訴利益之金額為何),復未依法繳納上訴裁判費。查如
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其敗訴部分係全部不服,其上訴利益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7,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補正如上所述完整之上
訴聲明;如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其敗訴部分係全部不服,並應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述之上訴裁判費;逾期不
補正上訴聲明及繳納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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