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上訴字第15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上訴字第1571號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張芳綾上訴人即被告陳凱凌選任辯護人劉邦繡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凱凌自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十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被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等罪,犯罪嫌疑重大,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乃裁定自民國112年10月19日起羈押3月。
二、茲羈押期限即將到期,本院訊問被告,並聽取檢察官、辯護人之意見後,認為被告仍有上開繼續羈押的原因及必要性,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廷宜
法官林坤志法官蔡川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心怡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