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16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16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六六六號
原告彬騏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宗禮 代理人 謝家健 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億碩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陸萬陸仟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萬伍仟玖佰伍拾伍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羅富美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日
書記官郭錦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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